诉讼中保全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保全范围、诉讼保全申请的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保全责任承诺、申请时间等相关方面。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付款诉讼时,为确保未来法律效力的判决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找法网提醒,财产保全的对象: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且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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