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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用人单位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系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相关资料图)
2021年8月27日,张某入职天津某公司,2021年12月20日,天津某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转正手续,双方签订了员工转正表。2022年7月26日,按照天津某公司要求,张某与天津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天津某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张某主张天津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天津某物流公司在一起办公,人员、管理存在混同。张某主张天津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供了其和天津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天津某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录音中,张某提出“你把博润通达的合同给我”,张某表示“我们没有合同,当时我们没有签合同……”。天津某公司陈述公司和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不可能给张某办理社保手续,同时张某和公司人事王某同时起诉公司要求二倍工资,公司认为是人事的问题。张某在庭审中表示“一直以为自己有合同”、“后来问才知道没有合同”。
双方确认天津某公司已支付张某2022年6月、7月防暑降温费,未支付2019年9月防暑降温费,未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冬季采暖补贴和集中供暖补助。关于年假问题,张某提供了社保缴费证明,显示张某2021年5月缴纳社保,之前为断缴状态,未提供其他证据。
案外人王某为天津某公司人事专员,亦于2022年11月3日起诉天津某公司,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一审法院已作出(2022)津0319民初24738号判决,驳回王某该诉讼请求。
本案张某认为天津某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443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付张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必备劳动合同要素,否则,将会产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即便单位办理了用工登记或缴纳社保,也不能豁免惩罚性责任。
提示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如单位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未将合同原件返还劳动者一份,劳动者均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返还劳动合同原件。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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