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一网民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一则标题内容为“来宾土霸流氓执法”的视频。发现情况后,公安机关立即核查处置。
(资料图)
经核查,发布视频的男子为兴宾区的韦某体(男,46岁,住兴宾区红水河大道河西寺山村)。4月23日凌晨1时许,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城西派出所依法将韦某体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韦某体交代,4月21日晚,他在哥哥家中喝酒至22时许,后独自步行回家。途经市区一桥头路段时,他发现有交警在设卡查车,因其在外打工见外地交警好像只查小车,对来宾交警查电动车感到不满,因此尽管当晚交警执法规范,但为了博眼球,他就拍交警执法视频发布到互联网平台,还配了“来宾土霸流氓执法”的文字。发完视频到互联网平台后,韦某体就直接回家睡觉了。
4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韦某体行政拘留5日处罚。
法律链接
网络造谣者要承担的责任有三种,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民事责任。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造谣,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造谣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网络造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
内容来源:来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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