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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6年免检 私家车6年免检怎么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7-10 16: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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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车2022年检上线吗?六年免检怎么算时间

很多人对年检时间界限的认知比较模糊,特别是免检车,对于2013年的车2022年检上不上线,很多人都比较疑惑。2022年是2013上牌后的第9年,在2019年的时候应该进行第一次年检,这样算下来2022年是不需要上线检测的。

而载货汽车的年检周期是10年内每年一检;营运载客汽车的年检周期为前5年一年一检,超过5年的,每6个月一检。对于7年车龄的营运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每年都要上线检验。


【资料图】

六年免检怎么算时间?

六年免检即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直至第六年,期间都是免除上线检测的,只需每两年提交一下交强险、车船税证明等材料。待新车到了第六年,年检的时候就要将车开到车管所上线检测了。

六年免检的说法误导人。应该明确说,第六年要年检。二年。四年年审。

误导什么人?正常人都知道![emailprotected]:6年免检确实容易误导人

通渭检察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开车的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车辆年审

00:23

6年免检是口口相传,查一下交通法就清楚了,个人感觉应为“6年免线上检测,每2年领取…”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来源:安徽宣城中院)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首先,孔先生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emailprotected]��法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孔先生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注意,《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律法规都是有两种说法的?老百姓知道的六年免检就是六年不用检,还弄个坑干嘛呢?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安徽宣城,一男子买了一辆新车,因为6年免检,就一直没有检车,不料被交警罚款200元,男子状告交警,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来源:安徽宣城中院)孔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芜湖开往黄山时,偶遇交警在在高速上导流查纠,孔先生不以为意,认为自己既无违章,又未酒驾,所以也不害怕检查。然而,交警拿过他的证件查验过后,认为孔先生驾驶的车的检验有效期已经过,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遂当场对孔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孔先生不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撤销此行政处罚。孔先生起诉的理由有四点:第一,民警在高速上得拦截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第二,民警进行检查时没有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而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在行车道设置执勤点,违反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规定;第三,民警仅向其出具了一份使用POS机现场刷卡200元的凭证,未向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四,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施行的《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了6年免检政策,他驾驶的车辆并未超过6年的期限,故民警认定他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违法行为认定正确,也不足以顶格处罚,民警对其予以顶格处罚(罚款200元),说明此次执法系以罚款为目的。对于孔先生的辩解,交警大队给出了他们罚款的依据和理由,交警大队认为:首先,孔先生涉检查行为系“拦截”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将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导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且执法过程中依法设置了很多提示标志,符合法律规定;其次,6年免检指的是6年内免于上线检测,但每两年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合格标志,因孔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网上申请免检,故应认定为违法;另外,其并没有通过POS机当场收取罚款,[emailprotected]��法 】一、交警大队所实施的案涉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合法?交警大队作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对其所辖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是其职责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使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此条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本案中,民警并非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孔先生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孔先生警对其车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拦截”行为、未设置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等主张显然不能成立。二、交警大队认定孔先生有“驾驶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之违法事实,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前述法条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有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义务。注意,《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虽规定了6年内相关车辆可免予上线检测,但是,案涉车辆是否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尚需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即使属于6年免检车辆,车主也应每两年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案涉车辆未进行安全检验客观属实,民警认定该车辆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定性并无不当。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因孔先生未按照规定期限对其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交警大队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且处罚适当。而且,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孔先生的处罚系200元罚款,符合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孔先生得诉讼请求,一审过后,孔先生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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