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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保姆在雇主家中发高烧,后晕倒抢救无效死亡,保姆家属向护工平台和雇主索赔,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护工平台及雇主告上法庭,索赔158万元。法院怎么判?
据悉,华阿姨经某互联网护工平台介绍,到黎某家中,照顾黎某脑萎缩的父母。去年7月的一天早晨,华阿姨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察觉到自己发起了高烧。
起初华阿姨也没太在意,找了退烧药吃,可吃了药几个小时后温度没有退下去也就罢了,反而还有升高的迹象,遂通过微信告知黎某。
(相关资料图)
黎某一听华阿姨发烧了,自己一时间又回不去,家里还有两个老人需要照顾,于是赶紧联系护工平台告知平台华阿姨的具体情况并要求护工平台找人代替华阿姨。
而黎某与平台沟通期间,华阿姨的情况看起来似乎更糟糕了,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去就医,遭拒后将华阿姨扶到房间休息。
中午左右,黎某冲冲忙忙赶回了家,护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也陆续赶来,恰逢此事,华阿姨晕倒,后被众人送医治疗,结果令所有人震惊的是,华阿姨竟然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医院表示华阿姨系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而死。
而其家属认为如果黎某和护工平台早点将华阿姨送到医院,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于是要求平台赔偿100万元,要求黎某赔偿58万元。
那护工平台与黎某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又该怎么判呢?
判断护工平台与黎某之间要不要对华阿姨的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判断护工平台、黎某各自之间与华阿姨是什么关系。
实践中家政服务公司目前有中介模式和劳动合同用工制这两种模式,前一种模式,家政服务公司只是作为一个信息的中介服务提供方,由雇主与护工直接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公司在促成交易后,除非提供信息的有误,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
而至于护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雇主对护工的受伤、死亡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后一种模式中,护工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而与雇主之间类似于劳务派遣关系。
这种情况下,护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符合工伤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而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而如果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为护工缴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护工依法就可以向家政服务公司索赔。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中发现,互联网护工平台作为家政服务平台将华阿姨介绍给黎某后,黎某与华阿姨直接对接,华阿姨的工作内容和过程受黎某指挥,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这种情况下,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家政公司的第一种模式。
即这种情况下,护工平台无需承担责任,而只有雇主对护工的死亡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黎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本案发现,黎某家人曾多次劝华阿姨就医,而且在发现华阿姨病情严重后,立即拨打了120进行抢救,故此认为黎某及其家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同时,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发烧并不会致死,华阿姨的情况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
而护工华阿姨是因病去世,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病时完全有能力自行判断自己的身体情况并及时就医,故此认为黎某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华阿姨家属的全部诉请,而黎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了华阿姨家属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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