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观点是,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不可以撤销。原因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杭州离婚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也是我们实务中常见的情形。
案情简介
(资料图)
女方与男方2010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共同共有的房屋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女方生活,该房屋暂由女方与儿子居住。
男方与女方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男方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男方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女方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女方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男方协议离婚,就是因为男方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男方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男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与男方登记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也一直由女方与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男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房产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男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该房产仍然属于男方与女方的共同财产。
女方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与女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男方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专业婚姻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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